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淄博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本协会的英文名称为:ZI-BO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 ZB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全市消防科技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消防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自律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消防协会和山东消防协会的业务指导。本协会登记机关是淄博市民政局。
第五条 协会住所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55-3号五里桥社区院内,邮编255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紧紧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建设和消防发展,开展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贯彻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配合政府行政监管,发挥行业职能优势,促进消防行业自律和规范持续发展。
(三)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参与产业政策的课题研究和政策效果评估,对行业准入条件及本行业发展有关的决策提供咨询论证。
(四)接受委托和邀请,承担或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研究和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技术咨询服务类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检测与评估等,为社会提供消防业务服务。
(五)代表行业和会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协调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六)参与消防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评价指标、评价制度和工作机制。
(七)开展以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为主渠道的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针对性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八)举办服务消防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和消防从业人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职业能力的论证等中介服务。
(九)举办消防科技交流、展览、讲座等活动,推广和传播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产品的应用。
(十)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刊物和音像制品。
(十一)组织或参与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论证和技术咨询。
(十二)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行业自律规范发展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消防科技、专业工作者和企业管理者。
(十三)政策、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入会: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消防工作者;②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贡献的各界人士;③助理工程师或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上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
(二)单位会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入会:①凡是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宣传、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②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咨询服务等,以及与消防相关的科研和教学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③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消防重点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的组织工作会议审议批准。
(二)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单位(团体)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的组织工作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铭牌。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示后,1年仍不予理睬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行业分会)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分支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组织召开,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参加,履行常务理事会职责,向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作出的重要决定应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组织实施,领导实体机构工作,协调、指导分支机构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办事机构组成,由秘书长领导,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对协会秘书处以及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等遵守政策法规,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情况实施监督。监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监事会可以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对协会财务、人事等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通报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领导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会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个人会员50元/年;单位会员2000元/年);
(二)捐赠;
(三)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组织技术咨询、论证、评估等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公布有关情况。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