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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公安部发布《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时间:2017年04月24日 08:19:17    来源: 淄博消防协会    点击:14733次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了第143号令,确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规定》分为总则、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2条。

   《规定》明确了审批主体和监管职责:一是统一审批主体,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权下放,明确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统一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二是明确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推动行业自律,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规定》规定了注册条件和审批程序:一是细化审批程序,规定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受理注册申请材料,针对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三种资格注册许可类型,分别规定了申请材料内容、申请条件、办理时限等要求;二是规范注册变化情形,借鉴其他行业注册管理的通行做法,明确不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情形;三是明确执业印章要求。

   《规定》规范了注册执业活动:一是明确执业范围,考虑到各地人才储备和执业能力差异,明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只限本省区域,并规定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二是规范执业文件,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类型划分,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5类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明确权利、义务和禁止行为。

   《规定》建立了继续教育制度:一是规定继续教育制度,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并将其作为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备条件;二是明确实施主体,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可以委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具体实施继续教育;三是确定继续教育方式,借鉴国内注册类执业制度继续教育的通行做法,规定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形式进行。

   《规定》强化了监督管理:一是明确监督检查方式,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抽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二是建立执法联动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通知原注册审批部门,由注册审批部门依法作出注销注册、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等处理;三是完善法律责任,根据《消防法》、《行政处罚法》和部门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条款,明确了法定救济途径;同时,加强廉政建设和执法监督,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

   淄博消防协会将严格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执行,全面加强行业自律,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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